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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告知
- 交易条件
- 交易指南
- 其他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自有房产第三次转让 | 项目编号: | FW410703210002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1年01月12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01月26日 |
资产转让方式: | 整体转让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新乡市人民路668号皇冠大厦201室 | 数量: | |
评估值(万元): | 417.12 | 评估机构: |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豫郑豫建评字[2020]111976B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09月04日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所有权人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 房产证号 | 豫(2020)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58499号 |
证书编号 | NO.D41002886054 | 不动产单元号 | 410703003002GB00046F00010084 |
建筑面积(㎡) | 599.53 | 房产坐落 | 人民路668号皇冠大厦201室 |
套内面积(m2)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权利性质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设计用途 | 商业用地/商业 |
房屋结构 | 钢混 | 使用期限 | 2003-06-05起2043-06-05止 |
房屋户型 | 房屋总层数 | 14 | |
所在层数 | 2 | 房屋朝向 | 正南 |
装修情况 | 配备电梯 | 否 | |
附属设备 | |||
标的说明 | |||
重大事项揭示: |
1、标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限制性权利:否 2、标的是否存在所有权争议:否 3、转让标的是否存在租赁:否 ���� 4、标的企业存在优先购买: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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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房产证号与总行批复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该处房屋原有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12577号,证载房产面积为1213.14平方米,包含一层自用部分和二层闲置待处置部分面积。随后为了下一步处置便利,我单位提前将该处房产一层、二层上报新乡市不动产权登记和交易中心将该处进行了重新测绘和分割,分割后101室(一层自用部分)面积为613.61平方米,201室(本次待处置部分)面积为599.53平方米,合计面积仍为1213.14平方米。其中,201室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58499号。 2.本次房产转让为整体转让,房屋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无优先购买权人,无特殊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租赁情况、转让标的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据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4、该房产权属清晰,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无诉讼、无纠纷。 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为准,如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 6、本次成交价款中不包括买受人应向其他部门缴纳的过户费、交易费、契税等各种相关税费以及未知的各种费用。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承担以外,其他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承担移交转让标的前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转让标的移交后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购房条件,且不违背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9、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 法定代表人: | 黄飞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172967090A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公司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599号 | ||
批准单位: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形式: | 批复 | ||
批准文号: | 《关于同意新乡分行处置部分房产的批复》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在公告期内登录系统进行报名,提交受让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交纳保证金请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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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联系人: | 石女士 | 联系人电话: | 0371-66285707 |
中心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7楼 |